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其计算机在学校内接入校园网络,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我校网络中心负责全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学生处负责校内协调、督促、检查学生使用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和网络监控工作的落实,负责对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案件查处从技术上给予协助;对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请开设网络服务器(包括WWW、BBS、Email等服务),须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网络中心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报保卫处、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学生使用网络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其他群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㈠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㈥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㈦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㈧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㈨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㈠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 ㈡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㈢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㈤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修改、设置、破坏校园网内的交换机、路由器和 服务器等设备及删除其系统。 第十条 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服务器等。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网络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并予以停机整顿, 第十三条 学生违法使用网络,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