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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2018-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教体艺[20078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强化学生养成教育,充分发挥早操的育人功能,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一、二年级学生,学校鼓励高年级学生也积极参与早操。

第四条  早操(刷卡)时间为每学期第216教学周周一至周五早6:007:00(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休息日、恶劣天气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学校早操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成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早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和各学院(部)及校学生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早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学生早操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研究制定学生早操工作的管理制度;

2. 负责全校学生早操考勤地点的划分和值班辅导员的安排;

3. 负责对各学院(部)早操考勤工作进行督查;

4.负责对学校学生出早操情况的考核及早操学分的认定审核;

5. 负责对学校早操工作的总结与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为切实抓好各学院(部)早操工作,各学院(部)要组织成立由本学院(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院(部)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班级负责人为成员的早操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早操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及早操学分的认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部)在每学期初要制定本学院(部)学生早操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早操考勤及学分认定机构、值班老师的安排、督导检查措施、奖惩措施等,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通过召开年级大会、班会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开展早操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并坚持参加早操。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充分发挥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教育、引导作用以及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和基层班级的示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本学院(部)制定的学生早操实施方案,并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早操考勤(刷卡)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学生处牵头,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早操考勤(刷卡)工作的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学生早操考勤(刷卡)的检查制度,加强检查,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三条  早操考勤(刷卡)检查逐步形成由校学生会牵头,各学院(部)学生会和学生基层班级积极参与的检查形式,全面负责早操考勤(刷卡)工作,重点检查学生早操出勤刷卡情况,将早操工作引导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在开展早操工作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早操考勤(刷卡)工作检查小组每周要对各学院(部)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反馈和通报。

第四章  考勤、学分认定及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考勤采用校园一卡通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要求学生每日出操必须携带本人校园卡亲自刷卡识别,找他人代替刷卡或替他人刷卡,一经发现将取消本学期早操成绩,学分不予认定,并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按照出操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刷卡,超过早操规定时间没有刷卡记为旷操一次。

第十八条  因事不在学校及因病请假者须由辅导员开具证明(假条)交由班长于当日出操时上交至值班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处。因临时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早操的学生须于当日向值班辅导员和值班学生会干部补交辅导员开具的相关证明(假条),校学生会将成立学生出操档案管理小组负责管理请假档案。

第十九条  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及学校批准的情况可不出操。具体通知应以学生会通知或各宿舍楼宇提示牌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每学期学生早操请假次数在1/4以上或旷操1/5以上者取消早操学分成绩,不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出操达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早操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早操成绩方可认定为0.5学分。在大学培养期间,早操成绩累计达到2学分,才可以获得毕业资格,否则不予毕业。超过2学分的学分可冲抵社团活动学分或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早操考勤(刷卡)检查结果除作为早操学分认定之外,还与学生个人的素质综合测评、班级考核、及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班级早操出勤率超过3次(含3次)低于90%的班级或班级累计2次及以上被通报有无故不进行早操,该班级不能评为各类先进班集体,该辅导员和班主任年末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在一个学年班级内有学生无故不进行早操的,不能评为早操先进班级。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不进行早操的学生,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手册》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进行早操的学生,取消其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早操出勤率高(依据学校早操考勤检查结果)的学院(部)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早操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学校在一、二年级学生班级中按20%的比例评选出早操先进班级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坚持开展早操的高年级(三、四年级)学生班级也可申请评选早操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能超过高年级学生年级的20%申请先进班级的早操出勤率不得低于80%),评选程序、办法和奖励参考一、二年级早操先进班级评选程序、办法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高年级(三、四年级)学生的出操情况也以pos机考勤记录结果为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统计,学生早操学分认定办法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早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参加早操工作的值班老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值班老师补助和先进班级奖励。该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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