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一个学年内两个学期的日常行为表现、学业表现两个方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和学业成绩两个单项构成,其中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得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和学业成绩满分各计100分,其在总评成绩计算中所占百分比分别为30%、70%。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于具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籍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六条 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30%,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成,基本分为7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其公式为: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基本分+附加分)×30%
其中:附加分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确定。
第七条 学业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70%。
其公式为:学业成绩=((∑学期考试课成绩)/考试课科目数)*0.5+((∑学期考查课成绩)/考查课科目数)* 0.2
其中:考试课程按分数计;考查课程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计;实验、实习、设计等课程按考查课计。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部)成立院(部)、年级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团支部、院(部)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学院(部)实际可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通过,向本院(部)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院(部)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年级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布置安排本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本年级的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评出本年级学生的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分数和学业成绩分数;
3.审核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分数和学业分数,重点是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4.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学生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同学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分数和学业成绩分数;
2.审核班级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分数和学业成绩分数;重点是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班级学生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分数和学业成绩分数;尤其是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并在测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分别评(算)出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量化考核成绩分数和学业成绩分数;并最终计算出每个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示。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三个单项分和总分)向年级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示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年级或本专业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并在六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公示。
(五)上报与备案。学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末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凡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的时间定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本测评方案内容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2013年1月
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考核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考核内容
社团活动(思想道德教育类、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类、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 |
序号 |
获奖级别 |
分值 |
1 |
国家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
+9 |
2 |
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 |
+7 |
3 |
国家级三等奖或第三名 |
+5 |
4 |
省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
+7 |
5 |
省级二等奖或第二名 |
+5 |
6 |
省级三等奖或第三名 |
+3 |
7 |
校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
+5 |
8 |
校级二等奖或第二名 |
+3 |
9 |
校级三等奖或第三名 |
+2 |
10 |
院(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
+3 |
11 |
院(部)级二等奖或第二名 |
+2 |
12 |
院(部)级三等奖或第三名 |
+1 |
13 |
代表学院(部)参加学校大型活动 |
+5 |
14 |
代表班级参加院(部)大型活动 |
+3 |
社团活动(科研与创新能力) |
序号 |
获奖级别 |
分值 |
1 |
国家级科研发明专利 |
+20 |
2 |
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 |
+15 |
3 |
在SCI、EI刊源上发表论文 |
+13 |
4 |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 |
+10 |
5 |
在中文核心、中文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 |
+8 |
6 |
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 |
+4 |
7 |
国内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 |
+2 |
8 |
获得国家或国际资格认证高级证书 |
+8 |
9 |
获得国家或国际资格认证中级证书 |
+6 |
10 |
获得国家或国际资格认证初级证书 |
+4 |
11 |
创新实验或创新设计(视创新情况加分) |
+(2-5) |
12 |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
+16 |
13 |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 |
+12 |
14 |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
+8 |
15 |
按期完成国家级竞赛 |
+4 |
16 |
省级竞赛一等奖或第一名 |
+13 |
17 |
省级竞赛二等奖或第二名 |
+10 |
18 |
省级竞赛三等奖或第三名 |
+7 |
19 |
按期完成省级竞赛 |
+3 |
20 |
校级竞赛一等奖或第一名 |
+9 |
21 |
校级竞赛二等奖或第二名 |
+6 |
22 |
校级竞赛三等奖或第三名 |
+4 |
23 |
按期完成校级竞赛 |
+2 |
24 |
院(部)级竞赛一等奖或第一名 |
+5 |
25 |
院(部)级竞赛二等奖或第二名 |
+3 |
26 |
院(部)级竞赛三等奖或第三名 |
+2 |
27 |
一次性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 |
+5 |
28 |
一次性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 |
+3 |
29 |
一次性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 |
+5 |
30 |
一次性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
+3 |
社团活动(社团发展与社团工作类活动) |
序号 |
职务与荣誉级别 |
分值 |
1 |
校(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学生校长助理;学校广播站站长;大学生通讯社社长;学生校(院)团委副书记 |
+7 |
2 |
校(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校学生社区民主管理委员会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学校广播站副站长;大学生通讯社副社长;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
+5 |
3 |
学生党支部委员;班级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以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级别的学生干部 |
+3 |
4 |
国家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 |
+9 |
5 |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 |
+7 |
6 |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
+5 |
7 |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党员 |
+4 |
8 |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学雷锋先进个人 |
+3 |
9 |
校级优秀团员等 |
+2 |
10 |
被授予校级荣誉称号的寝室(每人) |
+2 |
11 |
被授予院级荣誉称号的寝室(每人) |
+1 |
12 |
校级通报表扬 |
+2 |
13 |
院级通报表扬 |
+1 |
违规、违纪类 |
序号 |
行为类别 |
分值 |
1 |
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 |
-2 |
2 |
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 |
-1 |
3 |
上课或上晚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 |
-2 |
4 |
上课不关闭手机或收发短信等一次 |
-2 |
5 |
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一节 |
-4 |
6 |
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自习一节 |
-4 |
7 |
晚自习期间在自习室或寝室内打牌 |
-2 |
8 |
在教学楼、宿舍及公共场所吸烟(除按规定处罚外) |
-2 |
9 |
在宿舍内酗酒 |
-5 |
10 |
男女交往不当、勾肩搭背等 |
-2 |
11 |
在寝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私接电源或存放、使用违章电器 |
-4 |
12 |
在宿舍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私自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或动用明火(除按规定没收、处罚外) |
-6 |
13 |
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使用电脑、电视、VCD、DVD、音响设备等 |
-2 |
14 |
在宿舍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破坏公物 |
-3 |
15 |
擅带异性入寝室 |
-6 |
16 |
在公寓楼内焚烧纸张杂物(除按规定处分外) |
-5 |
17 |
寝室不通风,有异味,整体卫生差 |
-2 |
18 |
在宿舍内乱涂乱画、乱张贴 |
-2 |
19 |
在宿舍楼内从事招工、招聘、电影包场、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
-5 |
20 |
不叠被子或物放无序或堆放垃圾等 |
-2 |
21 |
向寝室门外、窗外泼脏水、扔脏物 |
-2 |
22 |
在教室、寝室饲养宠物 |
-2 |
23 |
抛砸杂物,起哄、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除按规定处分外) |
-12 |
24 |
熄灯后不按时就寝、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 |
-2 |
25 |
不经请假、私自外出夜不归寝 |
-5 |
26 |
不按时归宿登记中或在上课、晚自习、校园文明等检查中不出示证件、不登记、登记假名 |
-7 |
27 |
不服从管理人员和执行工作的学生干部的劝告而无理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的 |
-8 |
28 |
宿舍内进行各种买卖活动 |
-2 |
29 |
私自随意留宿他人者 |
-5 |
30 |
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 |
-2 |
31 |
受学校通报批评 |
-8 |
32 |
受学院通报批评 |
-6 |
33 |
学期内有打麻将、赌博、盗窃、考试作弊、携带危险物品进校、宣传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看淫秽录象、书籍等严重违纪行为者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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