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鼓励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积极向上,刻苦学习,不畏困难,根据中央和辽宁省教育厅对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立足抓教育、送关怀的工作要求,结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和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新疆少数民族本、专科在校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名额 根据学校每年拨付校内勤奋奖学金的额度和新疆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三倍来确定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奖励名额。 三、奖励标准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不传播宗教、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做礼拜、不封斋,不穿戴与宗教有关的服装与饰物,不从事与宗教相关的其它禁止性行为; 5、学年内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6、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五、评定原则 1、年度内“奖奖不兼得、助助不兼得、奖助可兼得;” 2、在满足评定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部)根据奖励名额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定。 六、评定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根据评定条件,通过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学院(部)审核的方式,评定出获奖学金学生,并在本学院(部)及宿舍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学院(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院(部)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后,将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形式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