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校内勤奋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奖励名额 根据学校每年拨付校内勤奋奖学金的额度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学生人数来确定奖励名额。 三、奖励标准 校内勤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两个等级,一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以该学年课业第一次A考成绩为主,学年内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5、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五、评定原则 1、年度内“奖奖不兼得、助助不兼得、奖助可兼得”; 2、在满足评定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部)根据奖励名额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定。 六、评定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学生根据评定条件,通过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学院(部)审核的方式,评定出获奖学生,并在本学院(部)及宿舍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学院(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院(部)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形式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奖励资助暂行办法》(辽石化大学生处字[2008]第7号)文件中关于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条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5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