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型的奖学金。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将名额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评审工作组,通过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学院审核的方式,推选出省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学院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由学生处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将通过校内报纸、报栏、网络等形式广泛进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先进事迹宣传展示,积极营造全体学生向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省政府奖学金在激励学生成才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0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