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奖励资助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5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型的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学科和技能考试、考查成绩)在本专业前10名,无补考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数结合本学年在校学生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七条 各学院要组织在全院学生中广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班级贫困生评议小组根据学院分配名额和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相关要求,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的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推选出获奖励学生的初步名单。 第九条 初步审核确定的名单由学院认定组审核认定后,在本学院及宿舍内公示5天,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无异议后,上报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汇总复审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审议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由学生处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 学院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经常外出吃饭、购买零食、使用手机、外出上网、吸烟、酗酒等)及其他非法用途。凡有以上情形和严重违纪的将全部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