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贯彻《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函[2007]257号),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以宋焕斌副书记为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辅助学院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协助用工单位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助理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参加对象 (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家庭条件困难的贫困学生优先安排适合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凡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一般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程序 采取学生本人申报,学院初选推荐,学校审核的方式确定勤工助学人选。 (一)本人申请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公布当学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并将部分岗位指标分配到各个二级学院,学生到各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各学院推荐 学院将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汇总、推荐后,与用工单位联系,确定最终上岗人选并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在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符合用工需要的特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签署协议 用工单位应与学生签署《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所在学院各备案一份上岗同学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五)培训上岗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的用工程序 (一)用工申请 1、校内各机关、院系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需填写《用工需求登记表》。如是设立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 2、用工申请岗位需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审核后确定。 (二)报送名单 学生面试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用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专人负责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做好本部门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审检、监督、考勤和日常管理。各个学院也应密切关注本学院的勤工助学情况,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如果需要进行调整,需与用工单位协商,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 用工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进行工作考核,并应在每月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原则上应为每月6日之前),将《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内用工每天的报酬不低于30—50元,每月参加临时勤工助学不超过五天;校外用工每天的报酬由协议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具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具有接受学校指导、享受学校提供有关服务的权利。 (二)、学生具有从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取勤工助学信息和推荐的权利。 (三)、学生具有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的权利。 (四)、学生具有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学生有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名誉的义务。 (三)学生有实事求是向学校及用工单位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四)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用工单位具有在学校勤工助学规章指导下,选择学生的权利。 (二)用工单位具有接受学校领导,享受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 (四)如实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与学校、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三)实事求是向学校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四)有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义务。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并将表彰情况放入被表彰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辞退,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评奖资格,并扣发其当月工资。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二)不听从勤工助学接受单位安排者。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四)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不及格者。 (五)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